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9日上午,茂名滨海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开展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时,发现茂名市金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手提式灭火器(型号:MFZ/ABC4)的主要部件喷射软管),表现在:该酒店第九层的通道有1具手提式灭火器(型号:MFZ/ABC4)的主要部件喷射软管的长度小于400mm,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1项的规定,消防监督人员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滨海消限字〔2023〕第0100号),责令该单位于2023年11月14日之前改正,2023年11月16日茂名滨海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害了公共安全。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拟对该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茂名市金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类型
消防违法行为
茂名滨海新区消防救援大队